苗族婚俗
苗族的婚姻缔结,主要有三种形式。
自主婚姻:通过社交和谈情说爱来确定。社交活动一般在节日和赶场时进行,形式是几个青年小伙同几个姑娘在一起,以唱歌对答或互相交谈,相互了解,沟通感情,双方情投意合后才决定终身大事,最后,由男方告知家长,央媒到女方家说合。
包办婚姻:一般是由男方父母央媒向女方父母说合,如当事人已经成年,得征求本人意见;如未成年,则完全由家长作主。说成后,多数要举行订婚仪式,由男方家请人携带礼物前往女家举行仪式。
自主选择:有的虽可以自由选择对象,但若没有父母认可,婚姻就难以缔结,造成不少青年男女的不幸苗族的婚姻聘礼因地域而异,数量悬殊。湘西地区苗族在结婚前,男方要举行“送亲酒”仪式,礼物是糯米粑、油、盐、茶、酒、糖、猪肉等;黔东南有的用银元,有的用酒肉;云南金平县、屏边县等地,以钱和酒肉作聘礼。
苗族的婚姻年龄一般在十六岁至十七岁之间。毕节地区和云南屏边等地有早婚习俗,年龄一般在十五岁左右,亦有十二、十三岁的,但要等到双方成年后才能同居。结婚一般都是新娘步行到夫家,不拜堂。湘西地区是坐轿,威宁地区是坐轿或骑马,川南有钱人家也有骑马的。宣恩地区的新娘到夫家时,必须从侧门进入洞房,并由陪伴的未婚姑娘端盘请新娘新郎喝“交杯酒”,表示同心合意。川南新娘要从东面进入夫家,传说是为了纪念祖先来自东方。黔东南的一些地区,夫家要备一些熟鲤鱼给新娘“掐鱼祭祖”,表示她已成为夫家的成员。
婚后,新娘有住夫家或暂住娘家两种情况。湖南、湖北、川东、贵州的松桃、天柱、晴隆等县部分地区的苗族中,新娘出嫁后不长住娘家,每逢节日和农忙季节,或当夫家有婚丧喜庆之时,才去住一段时间。如此数年之后+才长住夫家。
离婚: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。按习惯规定,谁先提出,谁就要向对方进行赔偿,有的地方规定的赔偿较大。但因婚姻缔结多以自由为主,所以婚后离异的极少。
丧偶:若中年丧偶都要再婚。明代贵州中部苗族的习惯是,中年男子死了,“其妻嫁而后葬。曰:丧有主矣”。这不仅没有限制寡妇再醮,而且需要早嫁,以便由后夫埋葬原夫。现在,对男方丧偶再娶也没有限制,寡妇再嫁也比较自由,多数地区寡妇如果年轻,亡夫的兄弟(或堂兄弟)又无妻室,可以征求寡妇同意转房,但并不强迫。在云南马关,金平等县的部分苗族地区,寡妇必须转房,带有强制性。如果寡妇已有子女而生活还过得去,一般都不再结婚;年轻尚未生育的寡妇都要再嫁。黔西北地区的苗族寡妇再嫁可以带走婴儿和动产。湘西、黔东北苗族寡妇可带走一些动产,但不能带走儿女。黔东南的苗族寡妇可以带走婴儿,但不能带走任何财产,男婴长大后,即回原家,女孩子长大以后,听其自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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